一名馬來西亞籍的凌姓男子,2018年6月在台北東方文華酒店的RICHARD MILLE專櫃,購入一隻要價450萬元的名錶,9月間辦理退稅後返國,但卻發現該錶走時不準,便麻煩同年10月要返台的吳姓友人帶回東方文華維修,但吳男將名錶放在手提行李內,入境時未進行申報,被關務署台北關攔查後,認定逾限額2萬元之規定,而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沒入手錶。
根據了解,因吳男攜帶價值超過2萬元的名錶未申報,在入境時被關務署台北關攔查,關員認定手錶為應課徵關稅稅率4%的貨物,吳男則稱是接受友人凌男所託,將名錶帶回台灣修理,並非進口新品,然台北關送交的鑒定報告指出,即便手錶非新品,其市價仍高達333萬4500元,因此涉及未依規定申報的違章行為,手錶遭沒入充公。
吳男不滿,向法院提出凌男與專櫃人員的對話、買錶紀錄、維修單等資料,主張關稅法52條第1項規定,進口整修的物品,在進口翌日起6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強調自己不可能待超過6個月,錶修好就會帶回馬來西亞「本來就不用繳稅,入境時何須申報?」並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就算是維修品也得申報繳交保證金,若6個月內將原貨帶出境就能領回保證金,且機場入境到處都有公告提醒旅客,攜帶物品價值超過2萬就得申報,吳男理應知道關稅規定,卻未申請該錶為整修物品,亦未申報為應課關稅貨物,海關沒入於法有據,因此維持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