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新竹市長候選人高虹安詐領助理費疑雲持續延燒,為新竹市長選情投下震撼彈。針對加班費質疑,高虹安7日大動作召開記者會澄清,不過卻被發現更多疑點,其中助理上繳現金到辦公室帳戶作為「公積金」,但部分經費卻淪為高私人或黨務之用。對此,律師黃帝穎從法律角度直指「高虹安慘了,助理費公積金案涉犯職務詐取財物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黃帝穎在臉書Po文表示:「林耕仁再爆高虹安挪用公費助理收入充作個人小金庫,七位公費助理等人,在一年內上繳金額高達87萬餘元。高虹安竟辯稱是助理自己捐款的公積金,但全世界找不到哪一個國會辦公室的每個助理都自願高額捐款,這種辯詞完全背離經驗法則!真的超瞎」

黃帝穎說,實務上,民代挪用助理費,不論是否假藉公積金之名,因助理費及加班費都是公帑,法律上不容民代挪用,否則將使申請助理費的公文及助理實質受領的公費出現差額,即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他並舉高等法院判決台南市議員觸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的案例說明「台南版高虹安已判刑入獄」。

黃帝穎指出,高院判決認定議員對助理費「不得重新分配使用」,因此被告台南市議員雖與高虹安採相同辯詞,都辯稱助理同意(約定)繳出部分公費,但高院仍對挪用助理費犯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四年,且經最高法院判決有罪定讞。高院也認定,遭挪用部分補助費,應限於與職務相關使用,才能論以較「職務詐取財物罪」為輕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黃帝穎續指,但高虹安助理費公積金用以支付個人製裝費、洗頭髮、民眾黨餐費,以及購買衛生用品、日本限量禮品、面試郭台銘書籍等,均與立委職務無關,故應論以較重之貪污治罪條例「職務詐取財物罪」。而高虹安辯稱7位助理均自願高額捐款顯違常理,足認犯後毫無悔意。

黃帝穎表示,圖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751號,洪玉鳳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   圖:黃帝穎臉書

黃帝穎表示,圖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559號,楊麗玉觸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   圖:黃帝穎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