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我國鬆綁邊境及檢疫措施,內政部移民署今(25)天宣布,針對109年3月21日(含)以前入國(境)且目前尚未逾期停留的外國人、中港澳人士及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111年10月5日自動延長其在台停留期限30日後,將不再予以自動延期,並寬限至111年11月30日前離境。
移民署表示,過去兩年多來,針對109年3月21日(含)以前入國(境)的合法外來人口,逐月予以自動延長停留期限30日,共計協助42萬餘人次在疫情嚴峻期間得以安心在台生活,未因邊境嚴管無法再入國(境)而影響親人團聚及工作推動,並減少再入國(境)的檢疫負擔及國際人流移動而引起的感染風險,且當事人不須前往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延期;如今考量國際間已逐漸恢復正常運作,我國邊境也逐步開放,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防疫政策,停止自動延長停留期限措施。
移民署指出,未來不再給予自動延長停留的期限,請當事人於屆期前離境,但為了讓外來人口安排離境規劃及行程,將給予一段寬限期,自動延長停留期限措施適用對象的停留期限於111年11月30日前到期者,請於111年11月30日前離境;停留期限於111年12月1日(含)後者,請於自動延期後的合法停留期限屆滿日前離境;另提醒外來人口,若不確定停留期限,可於出境前先至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確認。
移民署進一步表示,外來人口如有因疾病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等情況時,可以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長在臺停留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