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法定休假日,今(111)年國慶日為10月10日(一),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事業單位因業務需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提供勞務,若工作時數於8小時以內,月薪制勞工應加給1日工資,時薪制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至於超過8小時部分,無論為月薪制或時薪制,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

新北市勞工局陳瑞嘉說明,雇主如有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的需要,應與勞工協商,且要明確約定調移後的休假日期日,並於排班表上載明例假日、休息日或休假日等性質,避免造成勞工誤解。

陳瑞嘉提醒,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彈性工時,也沒有調移法定休假日的問題。若雇主使部分工時勞工於10月10日出勤,至少應按出勤時數乘以2倍時薪計給工資(每小時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68元×2=336元)。

勞檢處長陳淑貞補充,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

國慶日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圖:新北市勞檢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