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BA.5逐漸取代BA.2成為主流病毒株,重複感染個案增加。因此,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3)日表示,為因應國內疫情變化及防治實務,修訂COVID-19重複感染(reinfection)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指出,定義將放寬至距發病日或採檢日14天起符合條件就算重複感染。

羅一鈞表示,目前重複感染個案累計30110例通報,而2次發病日距離不到30天的有635例,佔比約2.1%。為讓重複感染個案能獲更妥善處置,並因應疫情變化,經專家會議討論後,多採認14天至1個月發病個案,未來若經醫師通報疑似重複感染,就會自動通報為確診。

指揮中心修訂重複感染定義

一、COVID-19重複感染定義及處置

1.距前一次發病日或採檢日14天起至3個月內,如原慢性症狀惡化、或出現發燒或有新呼吸道症狀,且SARS-CoV-2 RT-PCR檢驗陽性且Ct值<27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並經臨床醫師診斷為「重複感染」者。此對象經通報後即依現行確診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

2.距前一次發病日或採檢日3個月以上,SARS-CoV-2 RT-PCR檢驗陽性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者,原則視為新感染個案,依現行確診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惟此類對像如經醫師綜合評估(例如目前有無疑似症狀、接觸史、旅遊史、快篩檢驗結果、SARS-CoV-2 RT-PCR 檢驗結果陽性惟Ct值≥30等)非屬新感染個案,則排除確診。

二、距前一次發病日起14天內,SARS-CoV-2 RT-PCR檢驗陽性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者,原則視為同一病程。

三、重複感染個案如有採集PCR陽性檢體,衛生單位或臨床醫師可評估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進行基因定序,以持續國內監測SARS-CoV-2變異株流行現況。

四、為促進用藥時效,重複感染個案於研判確定後,可由診斷之臨床醫師逕行依專業用藥,惟若臨床醫師、衛生機關或各區傳染病防治網區之正、副指揮官對於用藥時機有疑義時,可依網區指揮官指示修正。

為因應國內疫情變化及防治實務,修訂COVID-19重複感染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   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供

羅一鈞指出,定義將放寬至距發病日或採檢日14天起就算重複感染。   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