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電視》遭踢爆要求府院高層施壓 NCC ,以順利申請執照,不過行政院長蘇貞昌多次否認介入。國民黨立委李貴敏今 ( 1 ) 日在臉書痛批:「檢調單位理應主動介入調查偵辦,法務部、政風單位聽到了錄音帶還不立即調查嗎?哪有需要告發才能處理的道理?還要老百姓來做?真讓人匪夷所思!」

時代力量黨主席陳椒華 9 月 27 日公開去年 7 月 16 日《鏡電視》股東會議的錄音檔,內容為時任鏡電視董事長裴偉向股東表示 :「鏡電視補件回覆送進 NCC 之後,蘇貞昌找了陳耀祥 ( NCC 主委 ),明確要求陳在很快的速度讓鏡電視拿到執照,行政院直接告訴我的。」

李貴敏指出,《鏡電視》申照過程爆出黨政高層介入、施壓 NCC 護航消息,還被在野黨立委公布錄音帶證據,遭外界形容為台灣版的水門案醜聞。未料閣揆僅口頭否認,稱「不必去查」,並指如有違法事項,民眾可以提供資料進行依法處理。

她對此痛批:「這是甚麼邏輯?政府高官難道忘了圖利特定廠商是公訴罪,檢調單位理應主動介入調查偵辦,法務部、政風單位聽到了錄音帶還不立即調查嗎?哪有需要告發才能處理的道理?還要老百姓來做?真讓人匪夷所思!」

李貴敏認為錄音帶上論及的弊端與爭議,政府本來就該處理,查清楚,為什麼還要老百姓告發?這不是政府相關單位的法定職責嗎?尤其,除了錄音帶外,也有曾經與會的人出來確認錄音帶內容真實性。什麼時候開始,沒有任何行政資源的人民,除了工作賺錢養家外,還要負責調查違法事件並提供證據?這不是荒唐嗎?

李貴敏表示,現在閣揆掌握了所有的行政資源,如果真被冤枉,為什麼不善盡職責把真相查淸楚,洗清自己的冤屈,並還《鏡電視》公道?為什麼只有口頭否認?

李貴敏質疑,究竟刑法 131 條「圖利罪」所規範的「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為什麼不構成?黨政高層與陳耀祥至少該好好説清楚、講明白,而不是只是口頭否認就要人民買單吧!

李貴敏痛批,法務部、政風單位聽到了錄音帶還不立即調查嗎?哪有需要告發才能處理的道理?   圖:翻攝自李貴敏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