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民眾自行放生水產動物,但因不熟悉物種特性及棲息環境,導致放生的物種死亡,而為加強海域物種放流管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2日公告修正「水產動物海域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增訂放流野生水產動物須申報地方政府,而放流前也應向購買漁船長取得卸魚聲明及交易證明等資料,並且僅限在購買地的海域流放。

過去曾發生宗教團體在放生水產動物時,造成大量放生的魚隻死亡,對此,漁業署表示,自10月1日起將實施海域水產動物放流管理新制,包含增訂放流野生水產動物須經申報、得以年度計畫全年申請海域放流,並且放流物種列表也增列放流方式、體長及放流地點建議,希望能讓適當的物種在適當的時間,以適當的方式放流在適當的地方,而相關放流新制如下。

一、購買自漁船捕獲的活體野生水產動物,應於放流前向購買漁船長取得卸魚聲明及交易證明等資料,利用漁業署建置的海域放流平臺,向放流當地縣市政府進行申報,並限在購買地的海域放流。

二、海域放流人工繁殖種苗,可向漁業署申請年度放流計畫,經審核同意後,即可依其規劃放流,以節省行政流程。

而為避免再出現大量放流的魚隻死亡,漁業署說明,自113年1月1日起,海域放流作業應由經受過教育訓練人員執行,漁業署將於112年辦理海域放流教育訓練課程,讓放流人員學習海洋生態環境保育理念,以及讓放流人員瞭解海域放流作業注意事項,倡導正確海域放流。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修正「水產動物海域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增訂放流野生水產動物須經申報,並得以年度計畫全年申請海域放流。   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