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巢運今(13)日召開「租屋族是二等公民嗎?正視無法入籍對公民權的危害」記者會,提及租屋族無法入籍,內政部對此澄清,租屋族有居住事實,但屋主不同意其遷入者,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經戶政事務所人員或勤區員警查實後,據以辦理遷入登記,設籍並没有問題。

內政部表示,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因此,房客有居住事實,但房東不同意遷入時,依戶籍法第17條等相關規定,房客可檢具國民身分證、遷出地戶口名簿及居住證明文件(如未經公證之租賃契約),直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經由戶政事務所人員或勤區員警查實後辦理設籍,並無民間團體表示租屋族無法設籍及影響其投票權利情事。

另外,內政部強調,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已規定,房東不得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如契約已有不得遷入戶籍之約定事項,依消保法第17條規定該約定無效。房客並可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訴,如房東屆期不改正,得依消保法第56條之1規定處最高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內政部指出,有關房東不得拒絕房客設籍的規定,目的是在保障房客就學與申請各項社會福利的權利,以安定房客家庭生活所需,有利於租賃雙方。

至於房東擔心房客遷離後未將戶籍遷出,內政部已於6月13日啟動線上申請戶籍遷出,請房東放心的讓房客於租屋後遷入戶籍,有助雙方建立更好的租客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