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國小五年級男童,2018年在校時,因丟失物品、撞哭女同學,遭學校老師處罰「波比跳」150下,導致其小腿肌肉撕裂傷、肌腱發炎,讓家長認為子女遭到霸凌,因此提出國賠,高院二審判准國賠16萬5千元確定。

據了解,2018年間,男童轉學到台北市北投區這間國小就讀五、六年級,但男童疑因剛開始適應不良,經常丟三落四,分別在4月、5月份時遺失蛙鏡等物品,然而去請回遺失物時,卻因不願填寫事件經過單,被罰跳90下「波比跳」。

5月中旬,男童在與同學打鬧過程中,不慎碰撞女同學頭部,導致女同學痛哭失聲,但男童拒絕道歉,因此被陳姓代班老師罰跳300下「波比跳」,最後男童僅做完150下就體力不支,事後檢查發現,男童小腿因激烈運動,受有肌肉撕裂傷、肌腱發炎等傷害。

男童母親也指出,男童升上六年級後的9月份,被同學搶奪鉛筆盒,還遭踢傷下體,沒想到校長、班導等人,竟在2天後要求3人,再重演一次事發經過,此舉讓男童母親認為校方違反管教措施,已侵害孩子健康權、人格發展權、隱私權,應負國賠責任。

但校方則解釋,因男童物品遺失,又不願填寫事件經過單,為督促其自我警惕並培養愛惜物品觀念,才讓他自行選擇波比跳取代,語末也強調,管教行為並未造成男童任何傷害,亦未侵害任何權利。

案經一審法院審理,判准國賠16萬5千;上訴二審,高院民事庭仍維持一審見解,故在昨天(5日)駁回雙方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