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貿局 17 日公告,進口太陽能模組日後均須檢附太陽能電池的產地證明,或檢附「非大陸地區產製的文件或切結書」,經濟部今(18)日表示,為阻止中國製太陽光電模組透過東南亞進口傾銷台灣,將偕同海關加強查緝,若光電案場經舉發使用中國製太陽光電模組及電池,最重將廢止電業執照。
依據現行法規規定,太陽能模組可從海外進口,但中國太陽能相關產品則是「禁止進口」。且由於東南亞模組價格便宜,自去年開始陸續代理商申請進口海外太陽能模組,但往往被質疑是「中國製產品」。
經濟部今天表示,為避免業者將中國製太陽光電模組及電池透過第三地進口國內,已責成國貿局修正太陽光電模組及電池之輸入規定,並規範進口模組應檢附非中國製佐證文件,將偕同海關加強查緝。經濟部也表示,將透過駐外單位實地查廠,掌握當地設廠事實及其產能,並將持續關注國際調查中國大陸製太陽光電模組及電池動態,據以提供高風險廠商名單予海關加強查驗。
經濟部表示,國內太陽光電案場如經發現採用中國大陸製模組及電池時,將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要求限期改善,並通知台電公司暫停電能躉購。逾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時,得廢止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及電業執照,以嚇阻業者心存僥幸。
經濟部強調,為健全國內太陽光電產業發展,已與光電四大公、協會溝通,要求未來進口模組不得含中國產製的太陽光電電池,更與相關部會合作加強查緝防範進口,將持續輔導國內太陽光電發展,以提升產業競爭力,共同達成能源轉型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