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高樹鄉楊姓男子去年因不滿潘姓超商女店員規勸不要在店門口抽菸,竟痛毆、徒手刨挖潘姓女子雙眼,引發社會譁然。屏東地方法院14日審結,依重傷害4年、傷害罪1年2個月,2罪判處應執行5年有期徒刑,不過也遭質疑「判太輕」。對此,屏東地院說明:「未致潘姓女子視能毀敗或嚴重減損的重傷害結果而未遂」,讓網友傻眼直呼「要挖成功才能重判的意思嗎?」
屏東地院指出,潘姓女子挖眼案部分,楊姓男子因未致潘姓女子視能毀敗或嚴重減損的重傷害結果而未遂,因此檢察官起訴罪名為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之使人受重傷未遂罪,法院審理結果與檢察官起訴罪名相同。又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使人重傷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上 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屏東地院續指,經依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後,法院所能量處的處斷刑為「2年6月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合議庭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後,量處其中間刑度有期徒刑4年。並未認定楊姓男子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顯著減低的情狀,因此未依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諭知不罰,或減輕其刑;因而也無從依刑法第87條為監護處分之宣告。
至於楊姓男子在去年6月底時還曾拿菜刀攻擊老婦,害老婦腹部、頸部都受有刀傷,屏東地院認為,楊姓男子當時是持菜刀以揮砍、劃傷方式攻擊老婦,而非朝對方的頸、心、肺、腹部等特定致命部位猛力穿刺或劈砍攻擊,且楊姓男子被壓制後即鬆手,未再繼續攻擊老婦,老婦離開現場時也未持續追擊,因此法官沒有以殺人未遂罪判刑,而改以傷害罪判刑,判處1年2個月徒刑。
對此,許多網友紛紛在網路論壇PTT留言痛批:「要挖成功才能重判的意思嗎?」、「法官判的好輕,台灣真是犯罪天堂」、「這樣的司法,台灣人還能期待司改可以還被害人公道、嚴懲加害人嗎?」、「所以重點是未遂?真的眼睛永久受損判到最重12年都不夠」、「應該要立委修法把一些減刑條件變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