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台鐵提升運輸安全,提高經營效能與競爭力,立法院會今天(27日)三讀通過攸關台鐵公司化的「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未來台鐵董事會將下設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查行車安全;此外,為健全財務,將設基金處理既存短期債務。

因營運自主空間有限,導致台鐵運作日漸僵化,難以遵循市場機制,再加上既存短期債務包袱及累積虧損造成財務沉重負擔、經營困難,因此,行政院日前函請立法院審議「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案,盼能企業化經營,提高經營效能及競爭力,並促進鐵路事業健全發展,提供安全、可靠、舒適及便利之優質大眾鐵路運輸服務。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4月21日初審通過「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但包含設立清償短期債務基金、台鐵公司化後的資產取得方式、資產開發以及職工福利金等關鍵條文,皆未獲得共識,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長游錫堃20日召集朝野協商,除部分條文保留,朝野達成達共識,明定台鐵成立安全管理委員會,以審查行車安全、台鐵公司應設董事會,置11至15名董事,另置監察人3到5人。

立法院會今處理台鐵公司化草案,並對設立清償短期債務基金及職工福利金等6項保留條文進行表決。在民進黨團人數優勢下,保留條文均照民進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交通部為經營鐵路,設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企業化經營發展健全國營鐵路事業。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台鐵公司應設董事會,置11至15名董事,另置監察人3到5人,董事中應有1/3是鐵道、運輸、產業管理、法律或財經等專家學者,且董事至少應有1/5席次由台鐵工會推派的代表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各該總人數1/3;台鐵公司董事會下設置安全管理委員會,組成由董事會訂定,並置總經理1人,需具有交通運輸或經營管理實務經驗的專業背景。

三讀條文明定,政府應移撥台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經管之適足資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原機構既存之短期債務,該基金應由交通部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在員工權益上,三讀條文規定,條例施行前任職於台鐵的人員,除具有交通事業人員或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由交通部依個人意願協助轉調其他機關,其餘人員均轉調台鐵公司,不得因公司成立而予以裁員;台鐵公司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者,最高加發7個月薪給總額的慰助金。

另外,為促台鐵公司化、活化土地,立法院會今天也通過《鐵路法》修正草案,明定國營鐵路機構經報核准,可辦理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三讀也明定,若影響鐵路行車安全,情節重大者,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致重傷者最高可處30萬元,而致人死亡者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