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昨(25)日通過「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簡稱OTT TV草案)架構,相較109年版本,新的版本擴大納管OTT TV業者,但特別說明FB、YouTube、IG等社群媒體,並未納入這次OTT TV專法納管,將依舊由「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數通法)來規範。

在該草案管理對象上,新版草案架構比照數通法及歐盟的規範,在台灣設有商業據點,或雖然沒設商業據點,但和我國有實質關聯,從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且具有一定規模者,例如Netflix、Line TV、myVideo等。至於以分享使用者原創內容、交流資訊為主的社群媒體平台,如YouTube、FB、IG等,並非OTT TV專法管理的對象,改由數通法規範。

另外,因先前經濟部根據兩岸關係條例,公告禁止中國OTT業者在台經營,因此此次新版OTT TV法草案管理對象不包括中國OTT業者。NCC表示,其他包括Dcard、PTT等平台,未來也將一併考量是否納入數通法。數通法最早在2016年由NCC提出,於去年底推出草案架構,以規範網路中介服務提供者為主。

NCC進一步說明,OTT TV草案維持五章,相較2020年版草案,納管方式由「自願登記」改為「行為管理」。為避免增加中小型業者過多負擔,大型業者要負特別義務,採取層級化設計,其中一般義務規範包括:境外業者應指定代理人、提供的服務內容應取得合法授權、不得有不當內容等,除未達一定規模者外,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設有商業據點,或與我國有實質關聯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均需遵守。

NCC強調,本次OTT TV草案新增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如果經法院判決確定違反《著作權法》,NCC可以先開罰要求改正,針對多次侵權的業者,NCC可以要求電信事業等業者拒絕提供通信服務,也就是「斷網」不提供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