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杜絕中資人頭,立法院會今天(20日)三讀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明定來台投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若借人頭給中資企業,最重可罰2500萬元;另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離職未滿3年者,前往中國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違者最高可處1000萬元罰鍰。

為健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保護以及杜絕中資假借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其身分或資金來源來台投資,規避台灣法律規範,行政院會日前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於今天立院院會三讀通過。

條文三讀後將強化特定身分赴中國之規範,條文明定,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明定赴中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若未經審查許可赴中,最高可處1000萬元罰鍰。

此外,三讀條文明定,對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台從事投資的中資企業,若以本人名義提供中資企業使用,主管機關可處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若不改善,得按次處罰;而中國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台灣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