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宗教團體財產不淪為私產,降低產權糾紛困擾,立法院會今天(20日)三讀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宗教團體可在條例施行之日起的2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辦理更名登記。

過去宗教團體購置或受贈不動產,因以自然人名義登記,易發生產權歸屬糾紛,行政院日前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4月18日初審通過,經朝野黨團協商後,草案於今天院會三讀通過。

根據三讀條文,在條例施行前,有受贈、購買,或是依證明文件可供認定所持有的不動產是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且符合條件的宗教團體,可以在條例施行的2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動產的權利歸屬審認。

三讀規定,宗教團體可檢具登記名義人同意書、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等申請資料,經主管機關審認權利歸屬後,依法可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者,可辦理更名登記。

另,為使宗教團體積極處理以自然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應給予相當的期間處理或解決相關權屬紛爭,條例施行期間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