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詐欺犯被拒收監卻住飯店直播賣貨事件,監察院今天糾正法務部矯正署等。法務部表示尊重,將督促機關研議,依法妥適辦理拒絕收監,以維護國家刑罰權具體實現及兼顧收容人權益。
監察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法務部矯正署高雄二監於109年9月執行李姓詐欺犯收監時,只憑其提出「左頰上皮增生異常(癌前病變)」的醫院診斷書,便由衛生科護理師簽辦「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的拒絕收監評估單獲准。
監察院通過監委提案,糾正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等單位。
對此,矯正署發布新聞資料表示,新收受刑人於入監後是否應拒收,是須先經由醫師診斷評估。拒絕收監考量標準在於受刑人能否接受刑之執行,應以治療疾病並維持生存為優先,因此拒絕收監為暫時性不得已的處置。
此外,各矯正機關對於拒絕收監的個案均特別慎重辦理,被拒絕收監者,則送交檢察官斟酌情形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等。矯正署將持續依法行政以兼顧收容人健康權益,符合社會公義與人民期待。
依監獄行刑法第13條:「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受刑人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1.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2.現罹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3.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4.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執行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5.衰老、身心障礙,不能於監獄自理生活。」(編輯:李錫璋)111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