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10)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同層級類別相同機關,得訂定共用編制表的法源依據等規定,希望使公務體系用人更有彈性,吸納更多優秀人才。另外,也新增試用人員若有其他不適任情形,且有具體事實,機關長官可以依其實際試用情形,予以考核為成績不及格,並增訂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不得調任其他職系的限制。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10月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當時銓敘部長周志宏列席報告,指出修法是為了因應機關彈性用人需要,適度簡化修編作業,並完備初任人員試用機制,合理規範公務人員任用消極資格。

為落實懲處制度,淘汰不適任人員,這次三讀條文增訂,試用人員如果有其他不適任情形,且有具體事實,機關長官可以依其實際試用情形,予以考核為成績不及格。對於試用人員,增訂於試用期間,不得調任其他職系的限制。條文中也新增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考核法律受免職處分者,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再任的規定。

修正案法條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情事納入明文規範,並將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因外國法令致不得放棄該國國籍,於一定機關及職務範圍內,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的相關文字,修正成未依限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者,應予免職的規定。

另外,原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三讀條文修訂,如果是雙重國籍者,因他國法律以致無法放棄外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於到職前已辦理放棄外國籍,且經外交部查證屬實,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以不涉及國安、國家機密的機關及職務為限。

國民黨立委李德維在三讀完成後表示,此次修法加強保障公務人員任用、升遷與權益,「我想大家對公務人員的任用非常關心,期許在今天通過了以後,公務人員能更勇於任事,為國家人民服務,海納百川用人唯才、勇於任事、莫忘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