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持外國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一律須先通過教育部學歷甄試,維護醫師人力培育制度。

衛福部表示,近年持外國醫學學歷回國參加醫師、牙醫師考試的醫學系科畢業生人數逐年攀升,基於維持國內醫師的人力培育制度及規劃的完整性,避免醫師人力供需失衡,國外醫學系科的培育制度與品質是否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應有一致、公平及客觀的審認方式,因此擬具醫師法修正條文第4條之1,明定持國外醫學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均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並在指定之國內教學醫院臨床實作適應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得參加第二階醫師考試。

不過,修正條文也有但書,於美、加、日、歐洲、澳洲、紐西蘭、南非、新加坡及香港等九大國家或地區的醫學院、校修畢全程學業並取得畢業證書,且具當地合法註冊醫師資格,實際執業5年以上者,得免學歷甄試。另外,對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九大國家或地區醫學院就讀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適用修法前規定,得免學歷甄試。

而《醫師法》修正條文第41條之6也新增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或緊急情事時,例如過去的921震災,允許持九大國家或地區的醫師證書或許可執業證明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給予短期行醫證,使各國救援醫師在台執行醫療業務於法有據,符合實務狀況。該修正部份條文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長蘇貞昌裁示,這次修法係為維持國內醫師人力培育制度之完整性,對持外國醫學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建立適當審查機制,同時將外國醫事人員從事臨床醫療教學或訓練加以納管,有助增進國際醫學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