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14日爆料,剛獲得同意申設的《鏡電視》,去年5月起每月支付10萬元顧問費給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前高官」。對此《鏡電視》今天(15日)發出3點聲明,指聘任顧問已辭任公職逾10年一切均符合法令。

鏡電視聲明

1.近日媒體報導本公司聘任之顧問,為公司營運必要而聘任,該顧問亦非現職公務人員,且亦已辭任公職逾10年,一切均符合相關法令。

2.關於顧問費用支付,均有相關領據證明,符合公司內部會計作業流程,亦符合相關法令。對於少數人不斷汙衊本公司新聞部陳副總掛名NCC顧問,冒名領取顧問費用,本公司將依法提出告訴。

3.本公司聘任顧問一事,均屬公司營運之私法行為,未違反任何法令。本公司業已掌握洩漏公司營業秘密之職員,將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等規定,依法提出告訴,徹底追究民刑事責任。企盼媒體同業,尊重本公司之營業秘密,切勿再散佈本公司顧問聘任之相關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