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90年1月17日公布之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漢通婚子女需有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母姓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憲法法庭今(1)日宣示違反憲法。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尊重司法,將依判決意旨辦理後續事宜」。

原民會表示,將遵照司法院大法官判決所提出的憲法規範要旨,包含: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有助促進認同、從非原住民父或母的漢姓並列所屬原住民族傳統意義名字亦能客觀表達其認同、原住民身分所需認同表徵宜尊重各自所屬原住民族之自主決定、應依優惠措施之性質作適當之區分等原則,將邀集專家學者及原住民族代表研商,並依判決要旨研處後續事宜,經廣泛徵詢原住民族社會意見後,提出符合原住民族意願的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