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檢察署前檢察官羅榮乾任職檢察機關期間,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有不當接觸討論涉訟案件,且長期與其飲宴聚會,收受饋贈等情事,有損檢察官之公正、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監察委員張菊芳、趙永清、林郁容、王麗珍提案彈劾,經監察院彈劾審查會於3月1日審查全數通過,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院表示,羅榮乾自87年10月至105年7月間,於任職檢察機關期間,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有不當接觸,包括於接獲相關檢舉案件簽請分案前後與翁茂鍾多次會面甚至討論案情,且長期與翁茂鍾飲宴、聚會、球敘,並陪同翁茂鍾拜訪某些領域的高階主管人員,以及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等情案,經監委張菊芳、趙永清、林郁容、王麗珍調查相關事證後,認為羅榮乾的行為已使外界對檢察官之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產生質疑,有違檢察官公正、廉潔之形象,核有重大違失,通過審查彈劾提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院所提彈劾理由略為以下三點: 

一、 有關「怡華公司與百利達銀行紛爭」一案,羅榮乾於88年10月22日將該案匿名檢舉信簽請分案之前後,與翁茂鍾多次接觸、飲宴,並討論百利案,具關聯性,顯與案件當事人有不當接觸情事,有違檢察官公正、廉潔之形象,核有重大違失。

(一)88年10月8日,台北市調查處機動組主任收到匿名檢舉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案之信件,作為立案依據,並於88年10月13日以台北市調查處受理新線索案件報備表,以法商百利達銀行涉嫌不法作為當作案由,立案偵辦,但調查局並未准予立案。同日19時,翁茂鍾宴請羅榮乾討論百利案,再隔兩日即88年10月15日18時,翁茂鍾宴請佳和董監事及羅榮乾。

(二)羅榮乾於88年10月21日時任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收到匿名檢舉法商百利達銀行,受文者為羅榮乾本人,翌(22)日,羅榮乾簽請檢察長分他案並輪分辦理。事隔5日,即88年10月27日19時,翁茂鍾宴請羅榮乾等人。88年12月30日18時翁茂鍾宴請羅榮乾等人。 

二、 羅榮乾於87年至105年任職檢察機關期間,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頻繁接觸及參與飲宴高達150餘次,陪同翁茂鍾拜訪某些領域的高階主管人員,並多次接受餽贈襯衫,顯易使一般客觀理性之第三人產生檢察官與涉訟當事人結交往來之印象,對檢察官應保有之公正、廉潔形象產生質疑,違失情節重大。

三、 羅榮乾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行為時檢察官守則第12點、13點所訂廉潔、謹慎交友及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25條、第28條等規定,違失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