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沈佩瑤新北26日電)新北市今天又傳出違規停車害人事故,22歲機車騎士當場遭輾斃。近年違停奪走多條生命,儼然隱形殺手。警方表示,除加強取締,將對違停司機開罰並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

22歲張姓男子上午9時許騎乘機車行經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時,適逢路邊違規停車的66歲林姓汽車駕駛開門,張男閃避不及擦撞倒地,慘遭行駛側旁車道的砂石車輾斃。

事實上,路邊違規停車害人事故屢見不鮮。去年1月在板橋區曾發生貨車司機送貨前紅線違停在路邊小睡,一輛機車為了閃避,導致路線偏移到對向車道,被轎車撞上,送醫不治。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定貨車司機違規停車,跟騎士摔車喪命有因果關係,因此依過失致死判司機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同年10月間,永和區中正、永利路口曾發生外送員與一旁要閃避違停車輛的騎士擦撞,倒地後,遭後方公車撞上命危,送醫仍因傷重不治。

民國106年9月19日晚間,鄭姓計程車司機為圖方便,違規停車於公車停靠區,導致公車併排,騎士見狀駛入隔壁車道遭貨車撞上,後座乘客死亡。高院認為違停與車禍有關,判鄭男1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執法組長林文南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指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可處駕駛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此外,如果導致其他駕駛為了閃避違停車輛而倒地或與其他車輛擦撞,甚至閃避不及撞上,造成受傷或死亡,違停的駕駛可能會成立刑法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

林文南表示,至於開車門未注意後方釀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1條,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交大事故處理組長黃耿徹表示,針對易肇事地點,將協同市府各局處辦理會勘,確認現場哪些交通設施可改善,同時加強附近勤務作為,增加見警率,並加強取締違規停車。

土城區湯姓民眾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經常發現有轎車違規停放停車場出入口,不但阻礙交通也影響駕駛人視線容易發生車禍。他都會主動拍照檢舉,因為事證明確,違規車輛遭警方舉發後,違規情況會改善一陣子。他認為,在無法要求駕駛人自律下,不失為一項改善方法。(編輯:方沛清)11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