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今(17 日)公開宣判貴州省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王富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富玉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終身政治權利,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對王富玉受賄所得之收益及財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王富玉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查,1995 年至 2021 年,王富玉利用擔任中共海南省瓊山市委書記、市長、中共海南省委副書記、貴州省正部級領導幹部等職權上之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規劃審批、職務調整、案件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 4.34 億 (約合台幣 18.83 億) 餘元。王富玉離職後還利用影響力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 1,735 萬餘元 ( 約合台幣近 7,527 萬元 )。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表示,被告人王富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王富玉受賄金額龐大,犯罪情節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王富玉自首,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並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且其能夠認罪悔罪、積極退贓,違法所得及收益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