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今(7)天表示,由於中二選區立委缺額補選的選情緊繃,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將於投票日(1/9)率隊坐鎮台中市選舉委員會,並請6位中選會委員偕同台中市選舉委員會委員及常任監察委員,分5組前往沙鹿、龍井、烏日、大肚及霧峰等各區投票所巡迴督導並執行監察職務。對於外界質疑為何針對中二補選進行巡迴監察,該會指出,2009年以前即有之,過去另設有巡迴監察員,但中選會組織法修定後,即改由委員執行監察職務,迄今也是如此。同時,依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19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執行監察職務手冊,亦依法監察多年在案。
中選會強調,依中選會組織法之規定,為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之參政權,統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該會的法定職掌及於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的處理,以及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而在2009年以前即有巡迴監察諸多事例,這次中二補選啟動投票所巡迴督導並執行監察職務,並非特例。不僅如此,中選會組織法第1條、第2條,以及公職選罷法第11條、第12條等各該條文,暨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執行監察職務手冊等,均有明確規定。
中選會表示,巡迴監察要項共有5點:
一、各投票所監察員須依服務規則之規定,投票當日嚴守選務中立,不得擅離職守或有其他違法行為,例如監控民眾投票之情事。
二、投票所內其他選務工作人員是否依法執勤維護所內秩序,並確保選民投票權益。
三、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不得有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之情事,一經發現者,除依法循例會通知警衛人員予以勸導或制止外,也會予以蒐證並通知監察小組委員查辦處理。
四、 加強投開票所內或其附近有無競選或助選活動之巡查,如果有拉票行徑、散發傳單,或是重新張貼、懸掛、豎立標語、旗幟等競助選活動;或是使用宣傳車輛或擴音器、穿著特定政黨或候選人之競選背心於投票所附近徘徊不去等情者,也會立刻通知監察小組委員及警衛人員進行蒐證並依法做後續裁罰。
五、 投票當日在投票所30公尺外逗留或徘佪不去,或不時對前來投票之民眾「比手勢」、「打躬作揖」或「講悄悄話」等疑似拉票或從事固票之人,也會立即通知監察小組委員請檢警機關列為偵查重點對象外,也協請檢警機關依刑法第142條及第147條等各項規定處理。尤其是於投票所30公尺外架設手機或攝影器材,另從事監控行為者,恐已涉嫌並構成妨害或擾亂投票罪之犯行,一定會聯繫檢警機關予以偵辦。
最後,中選會表示,該選區每投票所均配置一名主任監察員及二名監察員,並有警方派駐之二名警衛人員與一名協勤民力,且台中市選委會選監小組委員也會於投票所附近加強巡迴監察,並與指定分區查察之檢察官隨時保持密切聯繫,共同維持選務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