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26日晚間發生奪命酒駕車禍事件,毒理醫學專家招名威今天(27日)發文感嘆:多次酒醉駕車還肇事撞死人,實在想不到,到底台灣社會,要原諒這種人多少次?
招名威找出現行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還有相關的法條,只有刑法第185條之3有講到明確的酒醉撞死人的刑責,如下:
(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2.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二)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招名威沉痛呼籲:「該修法了!」直言「刑責過輕,不痛不癢,酒駕者變相成為社會的毒瘤」;指出酒駕累犯三次,這種人酒駕就是蓄意謀殺,被抓了,關三年後放出來,而死者卻無法死而復生;沒人想要家庭破碎,累犯的酒駕者放出來了,又再度撞死人,成為惡性循環……質問「真正能終止酒駕的因應對策在哪裡?」
招名威認為,確實的修法,不止是吊銷駕照、罰款等,許多人有酒精成癮問題,更應該是,長時間管束輔導,解決根本問題「人」,才不會害到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