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激勵警察人員,立法院會今天(7日)三讀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警察機關為激勵員警人員士氣、激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此外,未來警察非犯內亂、外患、貪污、強盜以外等罪,遭判有期徒刑,但經宣告易服社會勞動者,除非不履行社會勞動處罰,毋須免除職務。
立法院會今增訂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7條之2,明定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的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此外,據條文指出,警察人員犯貪污、強盜、內亂、外患以外之罪,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未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或准予易服社會勞動後,有刑法第41條第6項應執行原宣告刑的情形,遴任機關或其授權的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