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周延性侵害加害人監督機制,內政部今(4)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正草案,增訂復歸社區的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有羈押、受有罪判決確定入監執行、接受強制治療等情形時,其期間不計入報到期間計算的規定,以落實監控機制。

內政部表示,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加害人於回歸社區後,須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等資料登記,並依罪名分別向警察機關報到5年或7年。這段期間,警察機關依加害人再犯危險程度的不同,實施不同密度的查訪,高再犯危險者每周最高可查訪2次以上。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過去加害人接受治療或輔導期間,如被羈押、受有罪判決確定入監執行,其接受治療或輔導的期程計算均會暫停,但依現行規定,登記報到查訪期間不會中斷,以致衛生單位與警察單位對同一個加害人監督機制的期程不一。

因此,為強化加害人復歸社會後的監控,避免列管空窗,修正「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明定復歸社區的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有羈押、受有罪判決確定入監執行、接受強制治療等事由致不能報到者,期間不計入報到期間計算,以強化性侵害加害人的社區監控。

另外,配合「法院組織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調整地方檢察署的名稱,並將應提供給警察單位的資料項目,刪除「緩起訴之處分書」。同時,考量現行警察機關提供查閱的加害人資料過於詳盡,故刪除提供查閱者加害人詳細刑案紀錄的規定,以符合個資保護及比例原則。

內政部指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未來將持續落實性侵害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