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長柯文哲認為,繼續蓋社會住宅將債留子孫。民團則表示,北市社宅55年營運管理總成本公式應將房屋地價稅拿掉,否則沒資格提漲租。內政部營建署今(27)天澄清表示,地價稅與房屋稅本不應視為社會住宅的成本。

營建署表示,內政部對於社宅房地稅賦免徵,於106年就已經是住宅法修法的既定訴求,惟為尊重稅捐稽徵法,爰有實施年限的規定,但內政部於110年6月9日第2次修正住宅法時,已刪除租稅優惠次數限制,並報請行政院延長稅捐優惠至116年1月12日,讓社宅租稅優惠常態化,因此,台北市政府對於地價稅與房屋稅本不應視為社會住宅成本。

營建署表示,依據現行住宅法第22條規定,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目前依該條所訂自治條例均為免徵,其中,租稅優惠年限的部分,住宅法業於110年6月9日再次修正,刪除租稅優惠以一次為限的限制。

營建署指出,106年住宅法修法規定興辦社宅享有地價稅及房屋稅之減免,惟基於稅捐稽徵法第11之4條(現為納稅者權利保障法第6條條文),明定實施年限之要求而有1次5年期限的規定。現已依住宅法報請行政院延長租稅優惠至116年1月12日,內政部將持續檢討社宅效能並常態化報請延長租稅優惠,穩健社宅的照顧機能,賡續協助弱勢民眾的居住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