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大學生A女去年10月28日遭梁姓男子性侵殺害,前一個月,另一名同校學生B女也曾遭梁男摀住口鼻,欲強行拖走,因B女反抗呼救,梁男逃離現場。事後B女向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大潭派出所報案,卻遭吃案。對此,監察院以嚴重損及警察機關信譽及形象,昨(5)日審核通過監委張菊芳、陳景峻、林國明所提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遭彈劾的三位員警分別為,當日接受報案的高武源,時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大潭派出所警員,警佐1階,相當於委任第5職等;已於109年12月31日退休。楊慶裕,時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分局長,警監4階,相當於簡任第10職等;現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科科長;及張忠肯,時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大潭派出所所長,警正3階,相當於薦任第7職等;現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巡官。
監委指出,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大學生A女遭梁男性侵殺害前,於109年9月30日晚間,另一名同校學生B女遭梁男摀住口鼻,想要強行拖走,因B女反抗呼救,梁男才逃離現場。
B女與租屋處房東女兒到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大潭派出所報案,而且依B女所描述,是遭梁男摀住口鼻,想強行拖走,梁男有成立強制罪之公訴罪可能,員警本應朝刑案公訴罪的辦案方向。
但是時任大潭派出所警員高武源,竟未依規定受理報案,未開立報案三聯單、未製作筆錄,也未記載於員警工作紀錄簿。
至於時任大潭派出所所長張忠肯,於109年9月30日晚間,參與並瞭解B女報案經過,卻對本案受理警員高武源之匿報嚴重違失,未能即時監督導正,未盡監督之責,有重大違失。而且,A女命案偵破後,張忠肯未傳遞B女曾報案之正確訊息,致使109年10月30日歸仁分局新聞稿登載不實,及楊慶裕於未經查證下為不實發言,都有重大違失。
至於時任歸仁分局分局長楊慶裕,B女案件發生後,歸仁分局有多次派員至大潭派出所督導,甚至於109年10月9日、15日,楊慶裕親自到大潭派出所督導,仍未能發現本案高武源、張忠肯之辦案違失,自應負未盡監督之責。
而且,分局長代表機關對外發言,應格外謹慎,克盡查證義務,說明事實真相。但楊慶裕於109年10月30日受訪時卻表示,B女無法指認,也不願意報案,認為是惡作劇等語,以及由其主導完成之歸仁分局新聞稿載以,女大學生(指B女)至10月29日前並未至派出所報案等語,都屬未詳實查證B女於109年9月30日晚間有至大潭派出所報案經過,就對外傳遞不實訊息。何況為查證B女有無至大潭派出所報案,僅需調閱當天大潭派出所監視器即可輕易查證確認,因此,楊慶裕未盡查證義務,顯有重大違失。
監院認為,針對3人之違失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7條規定,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導致外界質疑員警吃案,嚴重損及警察機關信譽及形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事由,經審查委員通過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