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49人死亡的太魯閣號事故23日再度開庭,法官傳訊3名證人由檢、辯雙方交互詰問,包商李義祥否認「肇事逃逸」的罪名,還意圖甩鍋「肇逃」罪責,他與台鐵工務段施工主任熊德育對質時稱事發後依SOP通報主管,且叫吊車到場善後,但台鐵花蓮工務段工程司潘堂益作證時當庭揭露「李義祥有2支無線電,可直接通報車站叫停火車。」但李義祥卻毫無作為。

李義祥遭起訴罪名分別是「過失致死」、「肇事逃逸」、「過失致公眾運輸車輛致生危險」、「過失毀損軌道」、「違反政府採購法」、「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8項罪名。檢方針對過失致死、肇事逃逸求處最重刑責。而罹難者家屬認為,所有證詞均證明李義祥當下未有積極作為才釀憾事,依舊主張變更殺人罪。

根據運安會調查記錄,卡在斜坡上的貨車於4月2日上午9點27分5秒翻落鐵軌,太魯閣號列車於9點28分34秒撞上貨車出軌,中間有1分29秒的應變時間,但李義祥卻毫無作為。潘堂益當庭具結作證指出,李義祥手上有兩支無線電,可隨時聯繫施工地點前後的和仁站與崇德站,直接透過站方聯繫列車趕快叫停,無線電都由李義祥簽收保管,李義祥則透過律師否認。

熊德育提到,施工計畫內註明施工地點兩側車站緊急通報電話,施工期間若軌道上有障礙物,應照SOP先通報鄰近車站,第一時間停駛列車避免撞擊,打110、119報警緩不濟急。李義祥於事故後曾與他通過兩次電話,通報說太魯閣列車「掃到」貨車,他不知道事情那麼嚴重,但他依照程序向上級通報。他於事發後1個小時到達事故現場。

檢方針對「肇事逃逸」起訴原因說明,李義祥於事故發生後的25分鐘內撥打10通電話給台鐵主管、吊車行老闆、上游包商等人,李義祥明知已造成重大傷亡,居然沒撥打119報警,不僅未參與救援行動,還站在邊坡上冷眼旁觀,已構成《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最重可判刑7年。

檢方當庭表示,李義祥事發後才打給台鐵主管到場「是要他救人嗎」」而李義祥原本都透過律師詰問3名證人,問到上級主管熊德育時,原本沉默的李義祥突然握拳激動說:「我當下有沒有問你?『主任,挫賽(台語:完蛋了)啊,火車撞貨車,快來幫忙處理。』」他堅稱有照施工SOP事發後通報主管,試圖甩鍋「肇逃」罪責。

當時10多名罹難者家屬也到場旁聽,他們不能接受,李義祥明明有無線電及前後兩車站的緊急聯繫電話,當列車翻落鐵軌時應該立即通報兩側車站叫停列車,他卻從頭到尾不作為導致意外發生,釀成重大傷亡。理應以殺人罪論處。因此委託律師要求法官變更起訴法條為「不作為之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