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近5年的官司,最高行政法院昨天終於公布判決結果,經濟部核准亞泥展限20年的行政處分無效確定。但這個判決出爐後,答案卻是「可以繼續採礦,但當地太魯閣族人可以依《原基法》精神和規定,跟亞泥談判,談條件來彌補、補償、甚至終止侵害。」因為《礦業法》第13條第2項的規定「採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判決結果只讓亞泥礦業權展限案從「核准20年」回到「申請中」的狀態,礦業權仍為存續,可以繼續採礦。對此,環團地球公民基金會要求蔡政府立刻修法挽救。 

經濟部於2017年3月14日投出「核准亞泥新城山礦業權展限20年」的震撼彈,此案至今已爭訟近五年,太魯閣族人五年來歷經訴願遭行政院駁回、提出訴訟後於2019年7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族人勝訴,經濟部敗訴,爾後經濟部決定不提上訴,但亞泥以參加人身份繼續上訴,整個過程牽動著台灣的礦業發展、原住民族權益保障的走向,同時在立法院裡修改礦業法的議場內,也上演著各方利害關係人的角力。 

地球公民基金會指出,無論是亞泥案的爭訟,或是《礦業法》的修法,都不斷在爭論一個關鍵點:「究竟礦業權展限程序是不是一個開發行為」,身為採礦行為主管機關的經濟部礦務局應該要「審慎衡量」再做出准駁,還是要延續老舊礦業法第31條的規定「展延原則核准例外才駁回」的機制,站在「保護採礦企業」的立場上,卻忽略與社會公共利益相關的重要面向。 

最高行政法院昨天的判決新聞稿指出:「礦業權展限這個程序的意旨在賦予主管機關得以定期檢視環境的變化、自然資源之耗竭、衡量社會變遷及公共利益等因素,而為展限與否之決定。」很明顯的是,認為經濟部礦務局需要「審慎衡量」上列因素來准駁礦業權展延,而不是逕為允許展延。因此,亞泥礦業權2017年的展延行政處份,正因為不符合2005年制定、2015年修正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沒有與關係部落進行諮商並取得同意,所以是一個違法的行政處分。 

但判決結果出爐後,亞泥居可以繼續採礦,因為《礦業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採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判決結果讓亞泥礦業權展限案從「核准20年」回到「申請中」的狀態,礦業權仍為存續,所以可繼續採礦。 

地球公民基金會強調,在《礦業法》不修法的情境下,亞泥和經濟部將沒有任何時間上的壓力,只要處於「申請中」的狀態,挖礦會繼續。因此,該會嚴正要求,民進黨政府應兌現蔡英文總統的兩次礦業改革修法承諾,落實在立法院這個會期,完成《礦業法》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