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2014年發生氣爆事件造成32死321傷慘劇,高雄高分院二審認定當年負責氣爆箱涵驗收的高雄市政府前祕書長趙建喬等3人因參與管線埋設及驗收,卻未親自詳實查驗未盡義務,依過失致死罪判2年6月至3年6月不等徒刑。全案今天(15日)駁回上訴定讞

發生於民國103年的高雄氣爆案,造成32人死亡、321人輕重傷,檢方起訴12人;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高雄氣爆肇因於20年前下水道工程處未按圖施工驗收,疏而將石化管線包覆在排水箱涵內,導致管線鏽蝕產生破口,造成輸送丙烯外洩釀災,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趙建喬等3名高市府官員4年10月徒刑,榮化公司李謀偉等6人4年徒刑、華運公司3人4年6月徒刑。

高分院二審依過失致死罪判趙建喬3年6月徒刑、高市前下水道工程處工程員邱炳文3年6月徒刑、下水道工程處副工程司楊宗仁2年6月徒刑;李謀偉等9人改判無罪。高分院指出,氣爆案是4吋管線在排水箱涵懸空未陰極防蝕,經20多年來遭水流、濕氣鏽蝕,無法負荷管線內壓力形成破洞,致原料丙烯洩漏累積引爆,案發當天晚間11點56分引爆。

合議庭認定,當年邱炳文、楊宗仁未按圖施作及未注意4吋管線穿越箱涵,而趙建喬為設計者、參與管線埋設及驗收人員,卻未親自詳實查驗,3人都具「保證人」地位卻未盡職責,對公共工程未嚴格把關負有過失責任。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高市府回應,尊重司法判決,同時對使用管線及操作的人沒有責任表示遺憾。現任顧問趙建喬則已請辭市府顧問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