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導指出,北市府聯手遠雄設局蔡政府「放水」大巨蛋將B1改為避難層,內政部營建署今(14)天嚴正申明,此次變更係屬體制內的建築師簽證事宜及市府的抽查權責,尚無涉及性能審查新增事項,實質變更內容應由市府依法處理。 

台北大巨蛋案第3次變更設計,去年7月16日經臺北市政府核准後,北市府隨即依權責進行建築師簽證部分的抽查作業,建築師公會在去年8月到大巨蛋抽查,發現24項簽證不實缺失,其中,大巨蛋B1到地面一樓避難層的安全梯,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第97條,要求修正圖說。 

遠雄今年8月辦理大巨蛋案建照第4次變更時,先送台灣建築中心進行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審查評定,但遠雄送審的變更案逕自以「體育館地下1層為避難層」為基礎提出計畫,並已於9月4日通過評定,9月6日核發評定書。議員抨擊北市府偷偷放水遠雄同意大巨蛋可以就地合法以體育館地下1樓為避難層。 

營建署今天申明,有關大巨蛋避難層的認定,該署曾於4月8日回函台北市政府表示,避難層不限於地面一層,地面一層以外之樓層如合於建築設計施工編所定的定義,亦得作為避難層。至於大巨蛋避難層認定,應由北市府依避難層定義,查明個案事實本於權責核處。 

因此,大巨蛋的避難層究竟為1F或B1F,仍應由台北市政府本於權責認定,如性能設計評定書認可後,台北市政府認定與評定書有不符時,仍應再辦理評定書變更與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