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傳出,男工友自購微波爐法官使用,卻被北院認定未經報備添購電器,要求派遣公司將他解雇, 40 名法官連署向院長黃國忠陳情要求撤回成命,今 (10日) 北院發出新聞澄清稿,表示張姓工友一再說謊,破壞信任基礎,但已轉知承包商應遵守勞基法,給予張姓員工公平及適當之處置。

北院表示,因建築物老舊,且機關人員眾多,所以用電量高,為維持用電安全,並避免瞬間用電量過大,造成跳電或電線走火等意外,十餘年來均未准許機關同仁私自攜帶微波爐、烤箱、電鍋、電磁爐、電湯匙等瞬間高用電量之炊具到院使用,而為考量加熱食物之需求,在同仁辦公之樓層均設置有數個蒸飯箱供使用,以兼顧機關用電安全及同仁需求。

北院表示,在九月初,承攬張姓工作人員 (其在北院處理之勞務為法官辦公室清潔、文件遞送等,勞務內容與工友相似),私自在其服務之法官辦公室放置微波爐,並向法官誆稱「係向總務科申請所得」。而於違規行為遭查獲後,又向其主管辯稱「因不能吃冷食才私自攜帶微波爐至辦公室,且因座位狹小而暫放法官辦公室」,又於總務科調查時誆稱「該微波爐為法官所有」,認為在進行調查中張姓工友一再為不實陳述,破壞信用基礎。

北院解釋,張姓工友自行攜帶微波爐到院原已違反規定,無法再將法官辦公室的清潔及公文遞送等重要勞務交託張姓工作人員,而因張姓工作人員為勞務承攬之包商派駐北院,所以無權解雇也沒有懲戒權,僅能通知承包商有關派駐人員,請承包商依據其與張姓工作人員間之勞動契約,適當處理,以維持勞務品質。

北院也澄清,北院並無媒體所稱之不考量該名工作人員之適任性或未考量勞基法之問題而解雇此人或要求包商解雇之問題,北院指張姓工作人員派駐二年多以來,工作表現因受到服務之法官青睞,法官對於張姓工作人員之違規行為如何處置甚為關心,並表示已轉知承包商應遵守勞基法,並符合正當程序及比例原則,給予張姓員工公平及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