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90年施行、歷經7次修正的行政程序法,為因應時空演變,避免法令適用產生窒礙,法務部再就行政程序法進行通盤性檢討修法。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利機關遵循,讓行政更便民、貼近人民生活並擴大人民參與。

這次行政程序法的修正重點包括:「擴大人民參與」、「貼近人民生活」、「便利人民審閱」,其中,擴大人民參與的部份,增訂公聽會程序得邀請及應通知人員,並就公聽會書面通知應記載事項且將會議內容作成紀錄公開並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應斟酌該紀錄,以及明定準用聽證程序之相關條文。同時,因應現代科技之進步,增訂「視訊聽證」、「視訊公聽」規定。

貼近人民生活部分,實務上,常見應受送達人另向行政機關陳明以特定地址或郵政信箱為送達處所者,基於程序便民,並符合行政實務需求,增訂應受送達人已向行政機關陳明以特定地址或郵政信箱為送達處所者,應優先以該地址或信箱為應送達處所。

便利人民審閱部份,則增訂法規命令草案再公告程序,明定行政函釋於機關網站公開;以及 統一「公告」之類型及方式,就涉及「實體事項、機關權限移轉、規範事件及對象係屬抽象一般」者,應公告於政府公報;涉及「程序事項、規範事件及對象係屬具體特定」者,應公告於機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