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某處農地遭人濫倒事業廢棄物,發出惡臭,嘉義地檢署指揮警調、環保警察等單位,搜索16處,扣得堆高機、怪手、大貨車各1輛及電腦、筆記本、帳冊等證物,並傳喚林o瓶等10名嫌疑人到案,其中3人遭到聲押。 

嘉義地檢署檢察官顏榮松指揮嘉義縣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經蒐證後,於民國110年8月18日7時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嫌犯林o瓶等人住處、公司共16處搜索。 

調查後發現,林o瓶為「金o美公司」實際負責人,雇用李o、歐o宏、李o勤擔任幹部,利用合法設立之「金o美公司」作為掩護,自110年2月間起,為某生物科技等4家公司、行號,以每公噸價格新臺幣800元或每部滿載聯結車2萬元之代價,將廢棄物傾倒於「金o美公司」所在地及嘉義縣番路鄉承租之某農地後非法掩埋,總計不法獲利2千餘萬元。 

經以儀器現場施測,遭濫倒事業廢棄物之農地面積約達1萬3150平方公尺,高約1.5公尺,估算體積約1萬9725立方公尺,尚未估算地面下可能掩埋部分。 

檢察官訊問被告林o瓶、李o、歐o宏、李o勤等人後,認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嫌,其中被告李o、歐o宏、李o勤犯罪嫌疑重大,且尚有勾串共犯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被告林o瓶雖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以50萬元具保,其餘被告均請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