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國內綠能建設蓬勃發展,龐大的利益卻使綠蟑螂惡行層出不窮,業者蒙受損失且不堪其擾,還可能因民代私吞回饋金而使業者面臨行賄罪查辦,使其對未來相關投資卻步。因此,本文就綠蟑螂爭議中民代私吞回饋金部分提供法律觀點,以期在強力執法打擊綠蟑螂之餘,不因法律責任判斷問題而牽連無辜業者,導致綠能發展及在地居民兩敗俱傷。

綠蟑螂橫行令綠能業者深受其害

綠能開發商諸如風力發電開發商以及太陽光電開發商,為於地方設置相關設備並避免引起居民抗爭,使綠能案場開發得以順利進行,常會與當地居民協商回饋鄉里之方案,提供資源作為在地產業或文化生態等之發展經費,達到綠能案場與在地共存共榮之願景。其中又最常以直接將回饋金發放給居民、或由地方民代代表受贈後再予分配等做為回饋方案的執行方式。
遺憾的是,隨著綠能案場開發增加,各地紛紛傳出黑道涉入圍事,或地方勢力為索取補償而發動陳抗,更甚者還有地方民代及頭人以回饋名義向業者索取不樂之捐等種種「綠蟑螂爭議」,讓業者恍若成為黑白兩道的「提款機」而深受其害,還得擔憂伴隨著回饋金而來的法律責任而不堪其擾。

回饋金遭民代私吞 業者有罪嗎?

其實業者在法定回饋之外提供類如國小營養午餐捐等方式回饋或餽贈鄉里,只要是出於自由意志,地方政府或漁會等團體亦未藉此不當連結相關行政或漁業許可,即屬合法。可是最近有業者反應,其透過立委、鄉民代表、里長等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代表接受回饋金後再發放給當地民眾,卻因民代留取部分回饋金,使業者因行賄罪被檢調查辦而倍感冤屈。

這部分可粗分為兩種情況來討論:若是民代純粹經手,因法無處罰(居間、斡旋)明文,且符合最高法院就對價關係的排除情形,應可認為不存在對價關係而不構成行賄;若業者允許民代自留部分回饋,應肯定對價關係存在而認定業者行賄罪成立。因此若業者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其提供之回饋遭代表接受的民代私吞,不應認定業者構成行賄罪。

勿讓綠能發展與在地居民兩敗俱傷

檢調強力查辦違法索取回饋金或私吞回饋的民代,藉此遏止綠蟑螂繼續橫行,當然是全民所樂見。但若業者在當中確無行賄意圖及事實,卻仍遭檢調以行賄罪查辦,恐使未來業者不願意或不敢繼續投資。結果不但無益國家綠能產業發展與能源轉型的推進,還可能讓需要依靠綠能資源挹注的鄉里從此失去翻身的支持與機會。

綠蟑螂讓立意良善的綠能開發蒙受汙名,也大大增加案場開發成本、拖延綠能推動進度,確實急需司法介入處理,而真正願意經營在地的正派業者也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執法固然必須果決公正,責任的釐清也須嚴謹而確實,切勿因不夠周全也未臻合理的執法手段,使國家綠能發展與在地居民利益落得兩敗俱傷。

文/蕭宏宜(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