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對於遭懲戒一事提出上訴,但卻發生兩份不同的監察院意見書。對於原彈劾監委王美玉發出的意見書,監察院今(13)日表示,是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提出上訴答辯狀函復懲戒法院,是正式之訴訟文件至於蔡崇義等三人意見書,則是他們就翁啟惠再審提之意見,供懲戒法院參考之意見,法律性質迥異。

對於翁啟惠涉入浩鼎案,士林地檢署於20171月依貪污罪起訴;監察院也於同年74日通過監委仉桂美、包宗和、劉德勳、王美玉等人,以翁啟惠任職期間假借權力,以圖本身及他人利益 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之彈劾案,並移送公懲會議處。

201943日,公懲會則以8項違失成立2項記申誡。同年7月,翁啟惠向公懲會聲請再審,但被駁回。2020年,翁啟惠再度向公懲會提再審,但仍遭駁回。

2021310日,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依照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和「廉政委員會」的決議,再行釐清說明,認定翁啟惠無財產申報不實,亦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不過,原提案彈劾的王美玉則持不同看法。

翁啟惠則於68日再提上訴,懲戒法庭詢問監察院意見,卻發生監院回覆給兩份事實不同、相互矛盾的意見書。

對於這兩份意見說,監院今天也提出說明。關於王美玉的意見書,監察院指出,是於今年7月下旬就行文懲戒法院,依懲戒法院檢送翁啟惠所提再審上訴狀之來函辦理,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提出上訴答辯狀函復懲戒法院。

至於蔡崇義、王幼玲趙永清三人認定翁啟惠並無涉及不法的意見書,則是他們三人就翁啟惠據以提出再審上訴之陳情書研提之核簽意見,經該委員會依程序陳送召集人核批後,送監察院監察業務處將其意見函送懲戒法院審理參考。

監察院表示,這公文所依據之辦理來源不同,一係正式之訴訟文件,一係供懲戒法院參考之意見,法律性質也是迥異,但都屬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之範疇。另依據憲法第77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屬司法院(懲戒法院)職權,審理結果監察予尊重。

此外,蔡崇義、王幼玲、趙永清三人也發出新聞稿表示,翁啟惠認為有新事證前來監察院陳情。他們三人委員經調查後,確認新事證如下:

1.原起訴刑事部份,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

2.監察院廉政委員會對翁啟惠財產申報不實之裁罰,連續二次經本院訴願委員會撤銷。

3.監察院移送國稅局,認為翁啟惠逃漏贈與稅的部份,也經國稅局撤銷。

因此,他們提出調查報告,指出原彈劾事由,業經改變。

蔡崇義等表示,翁啟惠依本調查報告向懲戒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後提起抗告。懲戒法院來函,請院表示意見。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由於原彈劾提案委員仉桂美、包宗和、劉德勳等三位皆已離職,乃由王美玉委員一人核議,之後由本院發函。

蔡崇義等說,但王美玉給懲戒法院之回函堅持原彈劾理由,但未包括新事證。翁啟惠再度向監察院陳情,希望院將新事證提供給懲戒法院參考。

蔡崇義等說,依「監察院各常設委員會簡化作業規定」,監察院經司獄委員會召集人同意後,發函給懲戒法院提供其參考,至於如何採酌由懲戒法院決定。由於本案有新事證,理應提供懲戒法院參考,程序並未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