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電子煙加熱式菸具管理自治條例已於110年8月4日公布,8月6日正式生效,新北市衛生局與警察局少年隊今於轄內電子煙專賣店進行聯合稽查,若查獲有違規販賣、展示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將依自治條例開罰最高10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

衛生局長陳潤秋表示,在自治條例施行前,已向轄內69家電子煙實體店家實地宣導,說明自治條例相關規定,並提醒業者8月6日生效後,警方、教育及衛生單位將加強稽查,若有不符自治條例規定,將依法開罰,全力開啟保護青少年不受電子煙危害的大傘,期望能降低青少年遭受電子煙危害。
衛生局已製作衛教單張、海報及電子煙危害宣導影片等文宣,也透過多元管道進行宣導,包括本局網站、捷運站燈箱及手拉環、臉書粉絲團及廣播口報等通路佈達相關訊息,提醒民眾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衛生局指出,自治條例生效日起,未滿18歲者不得使用或持有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違規供應未滿18歲者電子煙或加熱式菸具及其零組件者,最高處5萬元罰鍰。禁菸場所亦全面禁止吸用或啟動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違者最高處1萬元罰鍰。衛生局呼籲民眾,電子煙、加熱菸與傳統菸品都對健康有危害,沒有證據證明電子煙是安全且可以幫助戒菸,要拒絕所有菸品才能真正 遠離菸害,電子煙相關危害宣導文宣可至衛生局網頁(主題專區-健康促進-菸害防制專區)查看。

違規供應未滿18歲者電子煙或加熱式菸具及其零組件者,最高處5萬元罰鍰。   圖:新北市衛生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