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日前預告修正「兩岸條例」第九條、第九十一條草案,為健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保護,維護國家經濟競爭優勢,未來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人員,赴大陸必須經過審查許可;若未經審查許可就赴大陸,最高可處1千萬元新台幣罰鍰。

陸委會在修正預告中指出,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以及受委託、補助終止或離職後未滿3年者,明定其赴陸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並增加與受審查者相關之機關為審查會之審查成員,且明定委託或補助機關為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與否及違反返台通報規定時之認定及處分機關。另外,授權由科技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相關子法。

修正草案也提到,對於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一定金額以上、從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人員,於委託、補助終止或離職後未滿3年而有違反返台之通報義務者,明定相關罰則,未經審查許可而赴陸,可處2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返台通報義務者,委託或補助機關得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