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疫情的關係,中選會將原定今年8/28舉辦的「珍愛藻礁」等4個公投,改於12/18投票,但該會新聞稿預告:「投票權人仍以原 110 年 8 月 28 日有投票權資格之投票權人為限」、「110 年 8 月 8 日投票權人名冊編 造完成」等,對此,相關環保團體認為,該會的作法顯然將違法剝奪公投延後期間年滿 18 歲青年的投票權;而且公投延後期間之戶籍異動情形,未被依法考量。因此,多個團體今(4)天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依法將92年8月29日至同年12月18日出生者,列入投票權人名冊,確保青年公民的投票權。

首先發言的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公投法第 8 條第 2 項後段:「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公投由8/28延到12/18,自應保障該段期間年滿18歲者的投票權。公投法第8條第3項就「重行投票」雖規定「仍以算至原投票日前一日為準」。惟這次係因疫情延期,顯非公投法第49條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而「重行投票」之情形。且公投法第24條第1項準用選罷法第 20 條第 1 項:「投票日前 20 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一律編入名冊」,公投延期,中選會預告之名冊編造完成日仍為8/8,不僅與法不合,且遺漏8/9至11/28 之戶籍異動情形,將造成該段期間搬遷者,可能無法收到投票 通知,或不幸死亡者卻仍在名冊中,希望每一個人的公民權,都不要被遺漏掉。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涂予尹則說,中選會7月2 日的決議,既認定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至第20案投票的延期舉辦為「投開票 日之改定」,而非「重行投票」,該會適用公投法第8條第3項即有適法性的疑慮。按照選罷法第66條第4項授權所定「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所定內容觀之,「改定投票日」應以主管機關業已完成選舉人名冊之編造為要件。在這種情形下,投票權人名冊仍以算至原投票日前一日為準,固有其一定成度之正當性。相較之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 17案至第20案投票之投票權人名冊既尚未完成編造,自不能以投票日業已「改定」為由,剝奪12月18日往前回算20 日已取得公民投票權者之投票權利。更何況中選會決議內容所剝奪者,係若干將滿18歲者之公民權利,徵諸近年來國內各種賦予年滿18歲者各項權利的修法趨勢,在公投投票權人資格之認定上,實不宜反其道而行。 

而藻礁公投大專院校召集人東海大學景觀系學生謝瑞恩則指出,中選會因今年的疫情讓公投延期舉辦,卻沒有把延期期間年滿18歲的人口列入投票權人造冊名單,感覺有違反《公投法》第7條年滿18歲有公民投票權的意旨,因此我們呼籲政府應該重視所有年滿18歲國民的權益,賦予法律所保障的公民投票權。

今天的線上者會由藻礁公投推動聯盟、台灣民主永續平台、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主辦,主要訴求為呼籲政府依法將92 年8月29日至同年12月18日出生者,列入投票權人名冊,確保青年公民的投票權。出席代表包括:藻礁公投大專院校 召集人謝瑞恩、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涂予尹、台灣民主永續平台 秘書長林謙、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學生侯丞峰和文化大學建築及都市設計學系學生初承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