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為確保健身消費者於疫情期間,消費者權益之維護,今(27)日公布,無論是三級微解封,或是二級警戒期間,若是因為場館或部分設施暫停使用原因,消費者向健身中心業者請假,健身業者都不得向消費者收取請假手續費用。

三級警戒期間,若健身中心因未能符合符合教育部公告之「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防疫管理措施」,而暫停營業或自主暫停營業,健身業者應主動延長健身中心會員之會籍,包含健身教練期間在內,且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請假手續費用。 

而二級警戒中,若健身中心能符合量體溫、全程佩戴口罩、實聯制、保持社交距離、配合酒精消毒、人流管制等要求,便可開放場館營運。但各場館之附屬設施,如淋浴間、三溫暖、蒸氣室、烤箱等仍未開放,因此消費者向健身中心業者請假時,健身業者仍不得向消費者收取請假手續費用。

鑒於此期間,健身中心均有人數容留限制,為避免消費者白跑一趟,消保處也呼籲消費者欲前往健身前,可先電話確認場館人數是否達於上限,避免既白跑一趟又被扣月費。

如消費者有「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問題,導致無法前往健身中心使用設備及服務時,消費者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業者辦理請假,並於請假停權期間,免繳月費,且會員權利的有效期間將往後順延。但如是消費者因為擔心出入健身中心恐提升染疫風險,進而向健身中心請假,則業者可以向消費者收取手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