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法官審理案件完後兩個月送10萬元人民幣 (約台幣43萬) 給法官算不算行賄? 這件事最近在中國網路上掀起了熱烈討論。 

6月8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孫永一受賄案一審宣判。法院資料顯示,2014年5月,山東辰靜律師事務所主任陳靜請托孫永一,尋求案件辦理上的説明 ; 2015年3月,她替案件當事人轉送了10萬元人民幣給孫永一。

陳靜表示 :「我認真研究以後,認為中院判決確實存在嚴重不公正,為公平正義應該去幫一下。 後來事實證明我的判斷是對的,這個公司的案件最終通過再審勝訴了。 陳靜說,一年後,替朋友轉送了一份禮物,當時確實不知道裡面有10萬塊錢。」

據了解, 此次陳靜給孫永一的「送禮事件」為一起股權糾紛案。

孫永一案判決書提到,2014年5月,孫永一接受陳靜請託,為潤華集團山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潤華公司)在案件辦理等方面提供説明 ; 2015年3月,孫永一收受陳靜替該公司董事長陳罕頻轉送的10萬元。

吳丹紅檢索了潤華公司在濟南中院涉訴的案件,發現只有一起案件是對該公司不利且通過再審改判的,即濟南中加泰樂斯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中加公司)起訴潤華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效力糾紛一案。

2010年中加公司一審敗訴,2011年1月濟南中院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確認潤華公司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潤華公司隨後向山東省高院提出再審、向濟南市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均被駁回。 然而2013年4月,濟南中院突然決定再審此案。 2015年1月5日,濟南中院作出再審判決,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再審過程中,中加公司對再審程序提出異議。「原審法院經審委會討論決定,直接作出再審裁定,這種情況非常罕見。」 吳丹紅向《中國新聞週刊》分析。 「再審從2013年持續到2015年,陳靜的請托是在2014年5月,正好是在再審期間。 她行賄的時間點也非常敏感,正好是再審判決兩個月後。」吳丹紅認為,陳靜的行為構成行賄或共同行賄。

「我當時是出於正義感想幫助實現公平正義,所以打了一個電話,當時就打了一個電話。」 陳靜在與吳丹紅助理溝通時稱 :「2014年的事,並不是我代理的案件,我不是為了個人利益去打招呼。」

王啟波還發現,透過陳靜送給孫永一10萬元的潤華公司負責人陳罕頻,是陳靜律所的客戶,在多起訴訟中委託陳靜所在的辰靜律師事務所律師為代理人 ; 而陳罕頻又於2019年成為濟南中院首批特邀調解員之一。

至於行賄律師該如何究責? 法官受賄案曝光后,行賄律師如何追責成為輿論焦點。 最高法和最高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行賄定罪的起點: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數額一萬以上便構成行賄。

吳丹紅舉例稱,濟南市律協副會長李建新向濟南中院三名法官行賄金額累計達122.6萬元,屬於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這意味著李建新本應被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