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檢於今年5月31日接獲嘉義縣調查站報告,指一名林姓被告涉嫌在LINE群組散播疫情不實訊息罪,由陳昭廷檢察官偵辦,於6月3日偵查終結,認被告犯罪事實明確,為緩起訴處分,但須繳納國庫3萬元緩起訴處分金。 

地檢指出,林姓被告於5月26日20時9分許,在其住處,以手機連結上網,登入LINE網站,並在某個有多人參加的群組網頁上,公開張貼「嘉義縣某學校及某旅社已徵收為防疫旅館」之不實訊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閱覽,足生損害於民眾接受疫情訊息之正確性。 

林姓被告所為,係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不實訊息罪嫌。檢察官審酌林姓被告無不良素行,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悟,態度良好,且其係轉貼他人所發之訊息,出於提醒親友注意,動機尚屬良善等情西形,予以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之附條件緩起訴處分,以勵自新。 

嘉義地檢署呼籲,民眾接獲相關疫情訊息,切勿轉傳,以免造成恐慌,若有疑義,請撥打防疫專線1922,或向各地衛生單位洽詢。隨意轉傳、散播假訊息,觸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對於散布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切勿自誤,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