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高中學生權益,立法院院會今天(11日)三讀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高中職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不得少於成員總數8%,自今年10月1日施行;另外,修法後也新增學生的權益救濟程序。

因現行條文中,未明訂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比例,導致比例偏低,為保障學生權益,立院今天三讀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增訂高中職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8%,且採無條件進位,自今年10月1日施行。

另外,為強化學生權益救濟,三讀也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增訂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的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有違法或不當導致權益受損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訴,若是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10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

三讀條文也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會的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並應包含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1人;各該主管機關應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數應逾委員總數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