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農族男子王光祿於2013年持「非自製獵槍」射殺保育類動物長鬃山羊和山羌,被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3年6月確定。王光祿質疑法律侵害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向司法院聲請釋憲。大法官今(7)日下午作成803號解釋,宣告法律部分違憲。

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禁止人民持槍,但例外許可原住民可持「自製槍枝」狩獵,子法則規定所謂的「自製槍枝」只限於殺傷力較小的前膛槍,彈丸須從槍口裝填。「野生動物保育法」則規定,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或祭儀,而必須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需事前申請並經核准。

大法官會議主席、司法院長許宗力說明803號解釋,要求原住民用「自製獵槍」狩獵合憲,符合法律明確性;但對於「自製獵槍」的相關規範不足則違憲,應在2年內修法,以利保障原住民狩獵安全,且獵捕、宰殺野生動物,不應包含保育動物;事前申請狩獵部分條文違憲,即刻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