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今(7)日宣示釋字第803號解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規定,將原住民合法使用自製獵槍予以除罪,以及免除刑罰之狩獵工具限於自製獵槍,尚無違憲法明確性與比例原則。惟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對自製獵槍之規範尚有所不足,未符合原住民從事安全狩獵活動之要求,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及原住民合法狩獵文化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2年內依解釋意旨檢討修正。

對此,內政部表示,維護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及提升獵槍安全是內政部一貫的立場,也理解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必須藉以使用安全的槍枝,方能更利於文化的維繫及傳承,內政部尊重釋憲結果,將依照解釋意旨,修正自製獵槍規格,並協請國防部提供自製獵槍零組件,確保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性。

內政部指出,將持續邀集原住民族委員會、國防部、專家、學者及原住民部落代表等開會研商討論,儘速研訂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完成法制作業,使維護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及社會治安得以兼籌並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