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7歲黃姓男童到道館學柔道,卻遭無專業證照的何姓教練和小四學長重摔27次,造成腦死命危,監察委員葉大華今(3)日表示,教練制度的監督管理機制失靈,嚴重侵害兒童權利,該案為跨單位有責的重大案件,事涉體制權責問題,認為有進一步了解之必要,已申請自動調查。
針對7歲男童學柔道重傷害事件,監委葉大華表達嚴重關切,並祝福男童能盡快脫離險境。葉大華表示,教練無專業證照、台中市政府教育局出借場地給無教練證照者教學柔道,均突顯出相關主管機關對運動類項目教練(包括專兼任、校隊教練或社團老師等)制度管理及監督不周的問題。
監委葉大華指出,《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兒少有不受到任何形式身心暴力的權利。兒少學習運動類項目,難以避免與同伴、教練有肢體碰撞的練習,然而學習過程的過度訓練或體罰,易對兒少身心造成不當或負面影響,甚至可能被當作對兒童施暴的藉口。
葉大華認為,學齡兒童身心發展不若成人,極有可能因恐懼權勢而難以表達其意見或易被忽視其感受,因此,教練是否具備兒少身心發展知能相當重要,主管機關更有把關的責任,才能避免讓兒少於訓練過程中曝於人身安全風險中。
葉大華表示,本案涉及教育部體育署、台中市政府運動局、台中柔道委員會之體制權責問題,究教練證照制度是否落實?教練的專業知能培訓,是否納入兒少身心發展、教學安全?是否有不適任教練汰除制度?主管機關對兒少運動安全政策、場地管理及監督,是否訂有場地設施設備管理規範、教學規範或安全注意事項?相關機關或人員是否涉有違失?實有深究之必要,將深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