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紅火案纏訟15年,台灣高等法院今(28)日更二審,認定辜仲諒不構成證券交易法及銀行法等罪,因此改判辜仲諒無罪,時任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財務副總林祥曦也判無罪,檢方仍可上訴。

檢方認為,辜仲諒等人透過政府推動二次金改之際,由中信銀行向巴克萊銀行買進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並透過辜仲諒妹婿陳俊哲在香港成立紅火公司,將結構債轉賣紅火公司,從中獲利美金3047萬餘元(約台幣10億元),損害中信金控利益。

台北地方法院2010年10月一審依證券交易法、銀行法背信罪等判辜仲諒9年徒刑,高等法院二審改判9年8月,併科1.5億元罰金,上訴到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鑒於辜仲諒自白、繳回犯罪所得、刑事妥速審判法等理由,改判3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高院今天更二審改判無罪。

辜仲諒出庭時表示,出售結構債都有經過董事會同意,會請陳俊哲經手是因為陳是資產市場專家,他沒拿一毛錢,也沒有不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