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被控涉及紅火案,台灣高等法院今(12)天做出更一審判決,依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同背信罪,判處辜仲諒有期徒刑3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時任中信主管張明田、林祥曦兩人也因同樣罪名遭判刑。

2010年10月台北地方法院依證券交易法、銀行法背信罪判辜9年徒刑,辜不服上訴,但高等法院認為辜仲諒違背職業道德、牟取私利,2013年5月改判他9年8月徒刑,併科1億5千萬罰金。不過最高法院翌年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

高等法院更一審今上午宣判,辜犯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因有自白、繳回犯罪所得、刑事妥速審判法3項減刑事由,改判他3年6月徒刑,罪名是金融控股法的共同背信罪。同案被告張明田、林祥曦也因觸金融控股公司法背信罪,個被處刑4年、2年徒刑。時任中信金控遵法主管的鄧彥敦則改為無罪。

檢方起訴認定,2005年中信金涉插旗兆豐金,擔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兼副執行長的辜仲諒與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等3位主管,利用資本額僅1美元的「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並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獲取不法利益約新台幣10億元,並侵吞其中3億餘元。另名嫌疑人、辜的妹婿陳俊哲因未到案,遭到通緝。

辜的律師團則強調,中信銀董事會決議出售結構債,辜等人也沒有損及中信利益,而紅火公司是中信金控「特殊目的公司」,中信銀將結構債賣給紅火,以有助於中信金轉投資兆豐金控的目的達成,況且紅火案的獲利絕大多數回到中信金,未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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